前言

我们之前曾建议各家庭都应制定一份书面清单,用以辨识和记录其财务和个人资产中的关键细节。这一步对起草遗嘱或进行遗产规划方面很重要。

 

对于遗产分布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家庭而言,要确保遗嘱能顺利实践,是一项相当具挑战性的任务。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会考虑不同的关联因素,如住所、住宅或国籍,从而决定司法管辖区的哪些法律将适用于继承事宜,有时候甚至需要引用复杂的冲突法(国际或区际法律冲突法)。议题例如心智能力,以及遗嘱在实质层面的有效性等,不同国家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差异更大)。

 

2015年,大部分欧盟国家采纳了一系列名为《欧盟继承法规》的法规,以简化跨境遗产继承规划和行政工作。

 

需注意的是,《欧盟继承法规》并不是以统一欧盟境内的继承和遗产法律为目标。法规旨在减少在处理跨境遗产时法律方面有可能出现的冲突,包括继承事宜中的适用法律、法院管辖权、执行决定权和文书提交。

 

如果客户的物业牵涉到多个司法管辖区,其中包括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家(如身为该国国民、居民或在该国境内拥有房地产位),客户的遗产规划将受到法规影响。

 

法规适用于所有2015年8月17日后身故人士的房地遗产。

 

假如遗产完全位于拥有人士的居住国和国籍国,此法规的影响则不大。此外,除了因死亡、信托或公司事宜而产生的财产权利问题,法规不适用于夫妻财产制度、法律行为能力、抚养义务、或财产权利等相关的营收、以及海关或行政管理等事宜。

 

《继承法规》与影响

法规的预设立场是,逝者最后惯常居住的成员国将对其全部遗产有管辖权,而该国的遗产法律适用于包括继承和行政管理等问题。

 

惯常居所并不一定是身故前的最后住处或居所。这涉及对逝者身故前、包括身故时的“生活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基本考虑逝者的生活以那里为中心,及逝者最主要社交联系人 。

 

这预设立场在许多情况下亦可被推翻 — 尤其是如果立遗嘱人选择其国籍国的法律来处理全部遗产,可采用书面方式,证明其“法律选择”。

 

注意:有部分顾问质疑,假 如遗产涉及多份遗嘱, 立遗嘱人是否可以就遗产的一部分做出这种法律选择。

 

当立遗嘱人强烈希望采用其特定国家的法律,或其惯常居所方面存在不确定情况时,这种法律选择权会很有帮助。

 

法规决定适用于继承事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但不会决定当中将会牵涉哪个法院。如果逝者在身故时是其中一个成员国的惯常居民,或其财产位于该国境内,该国的法院将保留对继承问题作出裁决的管辖权,但该等法院将会采用“法律选择”指定的国家法律。

 

如果一个成员国的法律被立遗嘱人选为法律选择,则相关方可同意该国法律将具有独家管辖权,可裁定所有继承事宜。

 

虽然并非一项必要条件,但相关方可申请一份每个成员国(可能还包括瑞士和其它国家)均予以承认的继承证书。

 

对非欧盟居民的客户的影响

虽然只有欧盟成员国受法规约束,但是在两种情况下该法规可能会对非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造成影响。

 

根据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如果私法的关联因素将一名人士的资产重新连接至欧盟国家,法规则将适用。

 

如果您在一个欧盟国家中拥有财产,或所拥有的双重国籍中其中一国是欧盟国家,法规则将会适用,尤其是当您对个别的地方法律(例如处理强制继承权的法律)有所顾虑时。

 

示例

过去,对于一名惯常居住于法国,并在法国和加拿大都拥有不动产的加拿大公民而言,其位于法国境内的个人财产和房地产受法国法律管辖,而其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个人财产和房地产受加拿大法律管辖。

 

现在,该人士可选择以加拿大法律管辖其所有遗产,这将使法国法院须以加拿大的继承法律管辖其位于法国的房地产。

 

根据该法规,如果逝者尚未做出选择前已身故,则法国法律,包括强制继承权规定,将适用于其所有遗产,包括位于加拿大的房地产。但是,关于加拿大法院是否会放弃对其加拿大房地产的管辖权,则有待商榷。

 

对于是否所有欧盟国家都接受这个不提供强制继承权的国家法律的选择,这尚为未知之数。但是,根据至今的数据,欧盟国家的法院仅会在特殊情况下 , 在慎重考虑过拟议继承的实际后果  , 才会采用当地法律。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仅作评论用途,不应被视为任何特定情况提供的建议。法规非常复杂,而且其与遗产、继承、婚姻财产和税务问题的国内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尚未明确,并且必定存在着一定风险和复杂性。以上仅为简略评论,尚未触及我们内部备忘录中提出的众多相关问题或细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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